2016年June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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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肥城杏头董氏舍祖“移居”原因初探(二)太原 董有田
山东肥城杏头董氏舍祖“移居”原因初探
太原董有田
洪武三年七月,令户部榜喻天下军民,“凡有未占籍,而不应役者,定期许自首,军发卫所,民归有司,匠隶工部。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,各书户之乡贯,丁口,名,岁,以字号编为勘合,用半印钤记,籍藏于部,帖给予民,令有司点闸,比对,有不合者,发充军,官吏隐瞒者,处斩。”〔大明会典卷19户口1〕“辛亥,核民数,给予户帖”〔明太祖实录卷58〕,十一月又发布上諭:“如今天下太平了也,只是户口不明白哩,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,文簿,户帖,你每户部家出榜去,教那有司官,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,都教入官,附名字,写这他家人口多少,写的真着,与那百姓一个户帖,上用半印勘合,都取勘来了,我这大军,如今不出征了,都叫去各州县里下着,绕地里去点户,比勘合,比着的,便是好百姓,比不着的,便拿来作军。比到期间,有司官吏隐瞒了的,将那有司官吏处斩,百姓每自躲避了的,一律要了罪过,拿来作军。钦此。”〔谷应泰《明史纪事本末》〕
洪武五年下诏:“四方既定,流民各归田里,……官为验其丁力,拨付耕种”,“蠲免租税一年”。〔《明太祖实录》卷73〕洪武十四年,“二月庚辰,覈天下官田,〔《明史·太祖本纪》〕”“诏天下编《赋役黄册》”〔《明史·食货志一》〕,且“十年一大造”,“将逃民姓名,遗留土地,欠粮数及有无人丁应承粮差等项,逐一列簿登记。”,“以区域,屯分里甲”,规定邻里之间必须互相监督,严令“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,朝出暮入,作息之道相互知”,“凡军民人等往来,但出百里,即验文引〔外出证明〕,如无文引,必擒拿送官”。〔大明会典卷113〕 “但有迁民及自愿为民,并为事发,为民在逃者,所司申部挨拿,如有容隐者,不行首官发遣者,拿问如律。”《续文献通考》卷13《户口考》 对元降兵,降将实行“招徕降附,凡将校至者,皆仍旧官”的怀柔政策。对逃户,流民则采取“即时送官,官给行粮,押赴原籍州县复业”《明太祖实录》卷62,“老弱不能归,及不愿归者,令在所著籍,授田输赋”,“各就丁耕种,毋以旧田为限”的措施,予以招抚安置。《明史·食货志一》
洪武二十二年,对逃户,流民实行严刑峻法,令“所在有司,必须穷究所逃去处,移文勾取赴官,依律问罪”。《大明会典》卷20,“俱发甘肃卫所充军”《大明会典》卷19“凡一户不全附籍,有赋役者,家长杖一百,无赋役者,杖八十,附籍当差,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,及相冒,合户附籍者,有赋役者,亦杖一百,无赋役者亦杖八十”《大明律》卷四《户律一,户役,脱漏户口》 洪武二十三年,“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,拘集各里甲人等,审知逃户,该县移文,差亲邻,里甲于各处起取,其各里甲下,或有它郡流移者,即时送县,官给行粮,押赴原籍州县复业”。《大明会典》卷19洪武二十四年,又发布上諭,“……今逃移之民,……若有不务耕种,专事末作者,是为游民,则逮捕之”《明太祖实录》卷208对失职官吏,里甲长依律予以严惩。并要“赔纳逃户租税”。《大明会要·逃户》
迨至永乐,仍延续洪武朝招抚,安置流民,逃户“复业”的做法,并一再严申“游民之禁”。举凡百姓迁徙,均要“由布政使编里发遣,或送户部编里发遣,由后军都督派人押解,迁移各地方州县辖治”,“计丁授田”《洪洞古大槐树志》
杏头董氏舍祖作为故元官吏,将校的“舍人”,“世袭军户”,“降军”若在洪武初年被“查验收集”出来,按照相关法律政策,定会是官府“以其旧部将校抚绥安辑之”,“仍以军伍约束之”的对象《明太祖实录》卷62,当然也会被“即时送县”,“收籍当差”,“押赴原籍州县复业”,到山东都司别处的卫所去“屯戍,当差”。 更何况,明廷在洪武元年四月即“置山东行中书省和山东都指挥司于青州”,“八月诏大将军徐达置燕山等六卫,以守御北平,于是,达改飞熊卫为大兴左卫,淮安卫为大兴右卫,乐安卫为燕山左卫,济宁卫为燕山右卫,青州卫为永清左卫,徐州五所为永清右卫”《明太祖实录》卷34,35,101洪武十九年建“济南卫”《读史方域纪要》,二十九年又置泰安卫。舍祖定会奉都司之命“携带家小”,“即时赴本卫调用”,官府绝计不会让其在肥城一直呆到洪武三十年四月,置有“肥城守御千户所”之后,才去“屯守,当差”。若此,舍祖绝没有条件在肥城落籍。
关于“避荒”之说也于史实有悖。据史书记载,元末明初,青州地区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灾荒。《元史·五行志》卷51“稼穑不成”篇仅有至正七年〔1347〕六七月“胶州,高密大水”,“至正十八年〔1358〕春,莒州,蒙阴县大饥,斗米,金一斤,冬,京师大饥,人相食,彰德,山东亦如之”及至正二十四年“七月,益都路寿光县,胶州高密县水”的三条记载。舍祖若为“避荒”“避难”的流民,逃户,按照明廷的籍户政策,也一定会被官府“即时”“押赴原籍复业”。 故此,笔者认为,杏头董氏世代相传舍祖是因“避乱”,“避难”,“避荒”于“洪武开基之年”来肥城“暂为侨居”之说,不足为信!
第二、杏头董氏世代传说舍祖是明初的“舍人”,原籍青州益都。史书记载:“宋元以来,俗称权贵子弟为舍人”。“明卫所将校应袭子孙称舍人”。
至正二十五年,朱元璋曾说:“予自兵兴十有余年,所将之兵,从渡江者皆濠,泗,安,丰,汴梁,两淮之人,用于攻取四方”。《明太祖实录》卷17
至正二十七年〔1367〕十一月,徐达率军攻克青州。《明史·太祖本纪》,《纪事录》若从青州“归附”时间及明廷“以籍定役”,“役皆永充”的法令来推断,舍祖上辈无疑应是“归附”的故元官吏,元军将校。 因明廷于“洪武三十年四月,置守御千户所于肥城”,“后废”,舍祖应是于“洪武开基之年”,随其上辈在青州被明军收编,仍以“旧部将校抚绥安辑之”,被发遣到外地都司卫所屯田戍守,在“靖难之役”后,又随其上辈被成建制调防到肥城来“复置”守御千户所的。随舍祖来肥城的“家小”,应是卫所军户,属军籍,纳“军赋”,而其在益都原籍的家族亲属,则为州县军户,纳“民赋”,并对舍祖家庭有补役,经济帮贴责任,是舍祖家庭的替役军户。 笔者认为,《杏头董氏族谱序》关于“二世祖子宽公,因生于益都,时后故土难离之感,两地来往者三四世焉”的说法,就是家族对上述情况的模糊记忆。〔子宽公可能是回原籍取家族给予的“军装盘缠,帮贴资费”,或为卫所去原籍“勾军”〕。
第三、舍祖家庭是于洪武末年或永乐初年,随上辈从即墨卫所,鳌山卫所被成建置调防到肥城来“复置”守御千户所的原云南乌撒卫,交阯都司卫所的军户。 笔者认为此说较之第一,第二条合乎情理,可信度高。即舍祖祖籍为“即墨”,“寄籍青州益都”,其父,祖为正四品官阶的元军将领,于“洪武开基之年”在青州被北伐的明军收编,并在明军嫡系部队“约束”下,随徐达“平齐鲁,扫河洛”,“直捣元都”俞本《纪事录》,《明实录》; 甚至还有可能随徐达,常遇春,克太原,大同,下汾州,平阳,河中府,出陕西,趋兰州,大败北元河南王扩廓帖木耳,行省平章李思齐等。《纪事录》,《明实录》 事后,被“分散安置”在别处都司卫所屯田戍守,洪武十四年,又奉调带家小,跟随傅有德,沐英,蓝玉的三十万大军征伐云南,之后,舍祖作为明军舍人,随其上辈从乌撒卫或交阯都司卫所被调防到即墨卫所,于洪武末年或“靖难之役”后,随其上辈从即墨卫所来到肥城“复置”守御千户所,继而在肥城落籍。 故而,舍祖不是逃荒要饭的流民,逃户,或因“避难”逃来肥城的富户人家的“舍人”。《杏头董氏族谱》所说有误。
笔者推测的依据是:史书的相关记载,舍祖的祖籍,舍人军职,明廷关于“武官袭替,旗军世役”的兵制,董氏前四世祖“头枕大山,脚踏东平湖”的特殊葬俗,族人及外姓村民流传至今的“人死后是回云南嘎嘎村老家”的说法。 《杏头董氏续修族谱前言》说:杏头村曾有“庞大的董氏庄园,村西有楼台,石基砖瓦,仙人桥遗迹,并有坚固的城堡,”〔应为屯田百户所城池〕,“皋”〔西庙〕与周边人工挖的水塘,河沟形成的金城汤池”,“龙潭河虽经改造,但清澈的泉水向东南流至今不断”,“曾出现近五百年户户练武功,家家织鱼网的昌盛时期,东,南两庙两钟共振响,杏头村刀,剑,棍,镗功夫震四方,侯氏镗,镰斗败盗贼,全村练功吓退盗寇反扑,董氏大刀大羊擂台倒挂金钩美名远扬,南京到北京杏头鞭炮,炮打灯响彻天南海北”。“……在九顶山西麓围圏了牧马场,修建了牧马路,……”,祖辈流传的“九十九匹马”的“饮马坑”遗迹,皆可佐证杏头村在明初就是肥城守御千户所的一处屯田守御百户所。杏头董氏在明初,中期是军户家族,舍祖是因卫所军事调动于洪武末,永乐初年来到杏头村的。如今之杏头村村民大都是明朝军户后裔。 否则,杏头村“坚固的城堡”,“防寇工事”,“董氏大刀”,“侯氏镗,镰”,“饮马坑”,“牧马场”,“牧马路”,“近五百年家家练武功”,“功夫镇四方”,“明代杏头董氏会造火药”,“老家云南嘎嘎村”之说,前四世祖为何有“头枕大山,脚踏东平湖”的特殊葬俗,就得不到合理解释! 〔全文完〕
本文在上传时删减了大量注释。 本文征引了:张金奎《明朝军户来源简论》、《元史》、《明史》、《明书》、于志嘉《卫所,军户与军役》、俞本《纪事录》、顾祖禹《读史方與纪要》、《大明会典》、《明实录》、张青《洪洞古大槐树志》等文献及相关论文中的史料。
其余参考文献及论文题目恕不一一列举。敬请谅解。 在此向有关作者致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