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June月
2219:37:5
山东肥城杏头董氏舍祖“移居”原因初探(一)太原 董有田
山东肥城杏头董氏舍祖“移居”原因初探
太原 董有田
从《故胶州知州董公神道之碑》和《宋史·叛臣李全传》的相关记载来看,先祖董进乃南宋降将,虽然父子俩都在元廷做官,官职“世袭”,但按元廷“被收编的金·宋降军之家皆以军户著籍”之兵制规定,笔者推测,其家族还应是“汉军军户”,担负着在战时“出军”的差使。
虽然元廷也曾多次“籍兵为民”,譬如:至元三年,秋七月,“叛臣”李璮“伏誅”后,“诏,益都行省大都督撒吉斯与董文炳〔侍卫亲军都指挥使〕会议兵,民籍,每十户惟取其二为武卫军”,“戍南边”。“冬十月,丙辰,放金州所屯军士二千人及大名,河南新签防城军为民〔元史·太祖本纪〕”。在攻克临安后,于至元十三年五月“癸卯,复沂,莒,胶,密,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为民,免其租徭二年”。 但其出于军事需要,还经常会把“已签军……后免为民者,复籍为兵”。
至元十五年,元廷就曾“诏,分拣诸路所括军,验事力乏绝者为民,其恃权豪避役者复为兵”。〔元史·世祖本纪5,6,7〕 因此,青州十亩田董氏虽为“世袭”官宦之家,也逃脱不了其“世袭军户”之命运。 鉴于“元人北归,屡谋兴复……敌患日多……边防甚重”的情况,明廷“革元旧制,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”。《明史·兵制》 “卫所者,分屯设兵,控厄要害,钳制京省,统于都司”《明会要·兵二》,其军队由“从征”,“归附”,“谪发”,“垛集”四部分组成,除沿用元朝“世袭军户制”外,还行用重典,实行“民兵万户府”制度,采用“简拔”,“抑配”等手段,大量“谪发”民户充军 ,且“民三丁收一”,“垛集令行,民出一丁为军”。并对元降兵,降将采取“怀柔”政策,“招徕降附”,除“阴持两端”,“反侧者”外,“凡将校至者,皆仍旧官”。〔明太祖实录〕卷14对“归附,则胜国〔胜国,“绝其社稷,有其土地”《左传·文公上,杜预注》〕及僭伪诸降卒,谪发,以罪迁隶为兵者,其军皆世袭。” ,“皆令尝为兵者,仍俾为兵”;“新附地面起遣到军人,少壮者永为军士”,“精加简拔,编集为伍”〔续资治通鉴卷214〕“分散安置”,由“从征”的“嫡系旧部管束”,控制。“俾农时则耕,闲则练习,有事则用之”,“令卫所著军士姓名,乡贯为籍……又置军籍勘合,分给内外军士,遇点阅以为验”。其卫所兵力来源多为“……须要分与各部,随我军征守,每军各带家小……”的“各处元氏旧军”,而且“军民分置,民籍属于州县,军籍属于卫所,军为世袭,平时屯田自给”“将士屯田,且耕且战”,“烽烟告警,则民可当兵,外侮不作,则兵即为民”。世代相袭,“终明之世”不得变动。〔灵山卫志·兵防志〕军户全家老小均被固定在屯戍地,“有寇则操戈以战,无事则荷耒以耕”〔明太祖实录卷249〕,除非调防,终身不得离开,带有“私兵部曲”的特点。
为使社会及早安定下来,明廷于洪武二年规定:“凡军,民,医,匠,阴阳诸色户,许以原报抄籍为定,不许妄行变乱,违者治罪,仍从原籍”。并责成地方官吏依据保留下来的户籍图册,对故元军户进行“查验收集”,而元末割据群雄及元政府残余势力,乃为“收集”的重点。有的地方因战乱兵燹,户籍图册无存,军户清理工作则靠“民间自实”或相互举报来完成。 由于负责“查验收集”的官员多为元朝降将,致“许多散落民间多年的旧军户被清理出来”。 “洪武四年,收集的山东,北平故元旧五省八翼汉军达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五户”,“每三户令出一军”;“徙北平,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,十九万七千零二十七口,并将其中一部分籍以为军,散处各卫。”还“令沙漠移民”三千二百余户到北平屯种。〔明太祖实录卷之66〕“洪武六年,命集故元五省八翼军士一千六百六十二人,分补北平各卫军伍”。《明太祖实录卷83》洪武七年一月,迁朔州故元官民二百人于京师卫所。四月,迁塞外故元官属一千三百二十三人于京师卫所。七月,“广西护卫指挥僉事脱剌伯于朔州等处召集旧部,故元卒一千三百六十人,家属三千四百六十余口,俾之编伍”。《明太祖实录卷87》洪武十年,“山后降民五百三十户,二千一百人,迁入北平和永平二府”。
洪武十四年,七月,壬寅,“故元将校火里火真等四十一人,及遗民一百七十七户,自沙漠来归,……命居北平”。〔明太祖实录卷138〕
洪武十六年,“秋七月,山西左布政何真致仕归里,集故校二万余人送京师”。〔明书·太祖高皇帝纪〕“洪武十八年,己亥,命都察院左佥都御史高翼,召集莱阳,即墨等处故元将校一百九十八人为军”;“丁未,命旗手卫百户杨林召集光州,固始诸县故元将校万七千八为军”。〔明太祖实录卷174〕并把“查验收集旧军户”的做法持续到了洪武末年。 这样,除故元军户大都“勒”为军外,一部分故元遗民也会被“抑配”为军户。除非是已“家丁尽者”。以致“永乐初年,全国军户不下二百万家”。“军户在全国户数中所占比例估计约为五分之一”,“军户人口占到全国人口的六分之一”。〔于志嘉《卫所,军户与军役》,《明史·兵制1,4》〕据史书记载,明廷于洪武“二十九年秋,七月,己巳,置泰安卫指挥使司。时,监察御史裴承祖言:'山东泰安州东接泰山,西连五道岭,绵亘深邃,逋逃者多聚其间,时出劫掠,宜于本州置卫,五道岭立巡检司以镇之。'诏从其言,遂命立卫于泰安州”。〔明太祖实录卷246〕
洪武三十年,夏四月,“癸卯,置东平州及肥城二千户所,以民编甲屯守,复发山东布政使司,按察使司杖罪囚人补之”。〔明太祖实录卷252〕可见,明初之肥城守御千户所是个位于“腹里”,“以民编甲”、“罪囚谪戍”,负有班军,屯田,团操,戍守,营造之责的千户所。其当属明军“京营”之列。
笔者推测,肥城杏头董氏舍祖“侨居”肥城,无外乎有以下原因:
一、鉴于青州大十亩田董氏先祖董进,董坚及其家族后裔“世袭”为元之官吏,汉军军户,杏头董氏舍祖可能是在元廷退据漠北后,出于躲避明廷“尽数收拾”,“查验收集旧军户”,保护家眷安全的考虑,于“洪武开基之年”,由青州益都“骑马,驾车”逃来肥城的。年龄约在六十岁左右。〔族谱此说与史实相悖,据明·俞本《纪事录》记载,元顺帝十一年,(1351)“拘天下官吏马匹”,《元史》记载,至正十二年初'拘刷河南,陕西,辽阳三省及上都,大都,腹里等处汉人马。',说明当时由于战争原因,国家已经残破不堪,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,马匹十分短缺,《明书·典牧志》记载,'国初,内外官跨驴出入,洪武十六年,赐六尚书坐马,二十二年赐有司方面官坐马'。〕英,广,杰三祖的年龄当在二十五到三十五岁之间。其家庭应是在被“查验收集”,清理出来后,作为“散落民间多年的旧军户”或“原报抄籍军户”,被官府“编甲屯守”,又在肥城守御千户所充当“军户”,“军匠户”的。
笔者认为:《青州大十亩田董氏族谱》说“不幸敝族时运不济,命运多舛,自坚祖创立碑铭后,时值兵荒,宗族失散,或携妻子以外出,或弃兄弟与他乡……”及《杏头董氏家谱序》:舍祖来肥城”初置宅田,暂为侨居,亦有所不得已也”之说,乃为家族传说。若如是,杏头董氏先人则有可能在肥城守御千户所的率领下,参加过建文年间的“靖难之役”的惨烈战争。但此说与《明史》,《明实录》,《明会典》等史籍的有关记载相悖。
明袭元制,以徭役定户籍。朱元璋重典治国,频繁颁布法令,法规,用于束缚,惩罚人民的自然迁徙行为,其处置流移人口〔逃户,流民〕的原则是:“有身则有役,有土则有赋”〔官箴集要·卷下《平赋役》〕,采取编戸齐民,人身控制,设关置卡,严惩流亡的措施,举凡漏口,脱户,逃户等流移人口,均要被“督令还本籍复业”〔《明史·食货志一》〕,“凡军,匠,灶户,役皆永充,军户死,若逃者,于原籍勾补”。 洪武元年下诏,“州郡人民,因兵乱逃避他方……若还乡复业者,有司于近旁荒田内如数给予耕种,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,免徭役三年”。
洪武二年十一月,开始整顿全国户籍,“令凡各处漏口,脱户之人,许赴所在官司出首,与免本罪,收籍当差。凡军,民,医,匠,阴阳诸色户,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,不许妄行变乱,违者治罪,仍从原籍”。(第一部分完,下转第二部分)